一、陇南市教育局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假报告制度,在工作日期间,除按照局里安排参加省、市相关会议,或参与统一组织的督查检查和调研活动之外,需要离开本岗位的,都应事前履行请假报告手续。
二、请销假实行逐级报告原则
市教育局主要领导请假,须经市委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委、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;其他县级干部请假,3天以内由主要领导批准,其中下属单位的须经市教育局主要领导批准,超过3天的报市委组织部批准。
科级干部请假,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;超过3天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;超过15天的,报市委组织部审批。
一般干部和工勤人员请假,3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;超过3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;超过7天的须经科室负责人、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,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;超过15天的,报市人社局审批。
三、请假超过半天的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。书面请假报告应注明请假假期、时间、事由等内容,经批准后并交接好手头工作方可离开。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外出。
四、超过假期确需续假的,与请假同样程序实行逐级报告。有特殊情况,事先无法办理续假手续的,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有关领导报告,并于事后补办续假手续。
五、对事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,请假未经批准就外出的,或请假超期未按规定续假者,以旷工论处。
六、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。
七、病假、丧假、产假、探亲假、婚假、休假等法定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履行请销假手续。
八、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制度
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因公外出,或离开陇南市休假、学习,须按照程序提前3天向市委、市政府书面报告,经市委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委、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;市教育局副职和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外出,或离开陇南市休假、学习,须提前汇报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市委、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;其他县级干部外出,须提前汇报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同意。
科级及以下干部因公外出或休假、学习,3天以内须汇报分管领导同意;超过3天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。
九、对一年内未经请假离岗次数累计达到2次的,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,同时取消个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;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,当事人本年考核等次直接定为基本称职。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,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,予以辞退。
十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中共陇南市教育局党组
2014年3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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